(一)关于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问题: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于2018年6月1日起办理宠物饲料行政审批。
(二)关于已经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产品的管理:可以继续使用相关证明文件至有效期届满。但应注意与标签规定、卫生规定衔接。
(三)关于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归入宠物饲料三类产品范畴,重新分类后办理生产许可或者进口登记。2019年9月1日前上述产品仍可正常生产、进口和销售。
(四)关于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不适用宠物饲料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通用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单一饲料法规规定管理。
(五)关于相关产品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问题:符合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义,但由于此前产品分类问题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产品,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至2019年9月1日。典型:罐头类产品
(六)关于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产品:
不适用宠物饲料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管理。
(七)关于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执行:
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八)关于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执行:
2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九)关于无证生产和无证进口产品的监管:
无生产许可证和进口产品登记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仍然是各级饲料管理部门重点查处的对象。
(十)关于此前取得的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按照宠物饲料管理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有关规定取得的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和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获得的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2018年6月1日后不再作为监督执法的内容。